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薛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元刑初字第116号 公诉机关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某某,男,1991年11月18日出生。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26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元刑初字第116号

公诉机关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某某,男,1991年11月18日出生。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26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以闽元检公刑诉(2015)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潘飞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期间,被告人薛某某在其位于三明市三元区东泉新村9排租住处及登记入住的宾馆房间容留陈某某、詹某某、杨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1.2014年12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薛某某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詹某某在其位于三明市三元区东泉新村9排租住处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2015年1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薛某某在其位于三明市三元区东泉新村9排9号102室的租住处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詹某某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15年2月11日,被告人薛某某使用吸毒人员詹某某的身份证登记入住三明市三元区泊捷时尚酒店,并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詹某某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4.2015年3月11日凌晨,被告人薛某某用捡来的肖某某的身份证登记入住三元区江湾宾馆,并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詹某某、杨某某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5年3月12日,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民警在三明市三元区江湾宾馆抓获被告人薛某某,查获吸毒工具1套,并分别从吸毒人员陈某某、詹某某身上查获净重4克、0.3克的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薛某某因吸食毒品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当月26日,被告人薛某某因本案被刑事拘留。

上述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某、詹某某、杨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晏某某的证言;冰毒3袋、吸毒工具1套(均为照片)等物证;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三明市三元区旅馆业旅客住宿登记单、泊捷酒店连锁宾客住宿登记单、证据保全清单材料、三明市公安局收缴毒品清单、尿液检测结果照片、福建省毒品实物缴交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情况说明、手机通话明细(光盘)、银行账户明细(光盘)等书证;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三明市三元区江湾宾馆前台监控录像;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明公刑鉴(2015)116号检验报告、尿液现场检测报告书等鉴定意见;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薛某某的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