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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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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甫华、钟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狮刑初字第1029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甫华,男,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西省瑞金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9日被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狮刑初字第1029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甫华,男,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西省瑞金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9日被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瑞金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5)8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甫华、钟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银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甫华、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10月27日,被告人钟甫华、钟某某到石狮市蚶江镇石湖新村衙东7号被害人蔡某某的住处,被告人钟某某负责望风,被告人钟甫华通过隔壁楼房修建房屋搭盖的脚手架攀爬至被害人蔡某某的住处楼顶,并从楼顶门开门入户,在二楼楼梯旁卧室内用携带的螺丝刀撬开床头柜的抽屉,盗走抽屉内的人民币1000元及3枚戒指(无法估价)。案发后,赃款赃物均无法追回。

2、2014年10月25日,被告人钟甫华到石狮市蚶江镇水头三区27号被害人王某甲住处,通过隔壁楼房修建房屋搭盖的脚手架攀爬至王某甲住处二楼阳台,并从二楼阳台门开门入户,在二楼一卧室内用携带的螺丝刀撬开衣柜的2个抽屉,盗走抽屉内的人民币6000元、港币500元(折合人民币390.25元)及1条K金项链(无法估价)。案发后,赃款赃物均无法追回。

3、2014年11月9日,被告人钟甫华、钟某某预谋盗窃并事先踩点后,被告人钟某某到石狮市宝盖镇塘头4片区70号被害人王某乙住处,通过隔壁楼房修建房屋搭盖的脚手架攀爬至楼顶,并从楼顶窗户爬窗入户,在三楼一卧室的抽屉内盗走人民币3100元及2个银元、1个长命纪念牌(均无法估价)。被告人钟甫华分得赃款人民币800元。案发后,追回赃款人民币2000元及2个银元、1个长命纪念牌发还被害人。

2014年11月10日,被告人钟甫华、钟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钟甫华、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蔡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陈述,书证抓获经过的工作说明、扣押、发还清单、港币汇率证明、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物证赃款赃物照片,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手印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盗窃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钟甫华、钟某某的供述、指认作案地点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