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郑某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拘留证、逮捕证、扣押发还清单等书证;证人郑某乙的证言;被害人何某、王某甲、陈某、朱某、熊某、夏某、蔡某、王某乙等人的陈述;邵武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拘留证、逮捕证、扣押发还清单等书证;证人郑某乙的证言;被害人何某、王某甲、陈某、朱某、熊某、夏某、蔡某、王某乙等人的陈述;邵武市、建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书;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甲多次盗窃,可以增加一定量的基准刑。被告人郑某甲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当庭表示认罪,可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9日起至2016年4月8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继续向被告人郑某甲追缴违法所得2926元,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叶笑非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黄 芳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