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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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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鲤刑初字第501号 公诉机关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5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司机,家住福建省南安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8月18日被逮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鲤刑初字第501号

公诉机关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5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司机,家住福建省南安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泉鲤检刑诉(2015)3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倪正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5年4月21日3时1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行车制动系统不符合标准的轻型仓棚式货车,由晋江方向沿江滨南路往南安方向行驶,行至泉州市鲤城区江滨南路“茂城滨江国际酒店”项目路段时,在快车道内追尾碰撞被害人林某某驾驶的无牌号拼装三轮摩托车,造成林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当场报警并停留在现场等待,向公安人员投案。

经法医鉴定,死者林某某符合颅脑损伤致中枢神经系统功能衰竭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林某某家属人民币585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经过、报警登记、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鉴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死亡证明书、关于王某某的血液乙醇检测报告、关于林某某的血液乙醇检测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泉州仲裁委员会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扣押返回物品清单、证人林某甲的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幅度内量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能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其适用缓刑,进行社区矫正,亦能达到刑罚的处罚目的,故对被告人王某某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陈进龙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少晶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