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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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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其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并自愿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其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并自愿补偿无名氏近亲属10万元且已将该款保管在仙游县公安局,有悔罪表现,仙游县司法局亦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故可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蔡雅妮

人民陪审员  王国全

人民陪审员  黄志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莉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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