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证人尤某丙证言,证实2014年9月26日傍晚,他在南金村第二卫生室里,尤某丁左手受伤找他医治,他用卫生室内的X光机对尤某丁左手进行检查,发现左尺骨骨折,他就对尤某丁左手进行固定,并开些药片给尤某丁,尤某丁就离开了等事实。 6、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害人尤某丁辨认,指认被告人尤某乙;经证人尤某丙辨认,指人被害人尤某丁;经被告人尤某乙辨认,确认作案地点。 7、疾病证明书、法医学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尤某丁的伤情情况及经南安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尤某丁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8、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尤某乙的前科情况。 9、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尤某乙的归案情况。 10、被告人尤某乙供述,供述2014年9月26日16时许,他和尤某丁的妻子傅某因为他除了她种的芋头在对骂,当他走到路边准备用扁担挑土肥时,尤某丁从其家出来,傅某看到她丈夫出来了就用路边的小石头朝他扔过来,但没有砸到他,他当时很生气就用手中的扁担朝尤某丁打去,尤某丁头闪了一下,他手中的扁担就打中尤某丁的左手臂,接着尤某丁从旁边的宅中拿锄头要追他,傅某仍然用石头扔他,他就往尤泽金家里跑去;当时尤某丁的妻子傅某一直用石头扔他,尤某丁向他走过来,他以为尤某丁也要打他,他就用扁担先打尤某丁等事实。 (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收费票据、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尤某丁因被告人尤某乙的故意伤害所造成的损失。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能相互印证,可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乙持械故意损害被害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尤某乙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尤某乙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本案证据尚不足以证实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过错,被告人尤某乙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尤某乙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应当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尤某丁请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予以支持,其中护理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予以全部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对此提出的代理意见成立,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尤某丁未能提供其在南安市省新镇南金村第二卫生室花费医疗费的发票,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尤某丁医疗费为人民币18573.33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尤某丁住院伙食补助费酌定为人民币260元(13天、每天20元)。营养费酌定为人民币19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尤某丁要求赔偿交通费,虽未提供交通费票据,鉴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尤某丁住院治疗确需一定的交通费用,酌定为人民币3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尤某丁已超过60周岁,且未能提供其尚在工作的证据,故其要求赔偿误工费不予支持,其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酌定为人民币45540元(3.6年、每年1265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尤某丁的经济损失计为人民币86642.33元,因被告人尤某乙已支付人民币6000元,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尤某丁的经济损失计为人民币80642.33元。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结合被告人尤某乙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尤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9日起至2015年12月8日止。) 二、被告人尤某乙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尤某甲经济损失人民币86642.33元,扣除已支付的人民币6000元,尚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尤某甲经济损失人民币80642.33元。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方碧芬 人民陪审员 黄莲治 人民陪审员 黄高级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孙承海 主要法律条文附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5、《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6、《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7、《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