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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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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代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吴某曾因赌博被行政处罚,且吸食毒品,对其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归案后能如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代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吴某曾因赌博被行政处罚,且吸食毒品,对其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部分涉案赃物已经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结合被告人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之间量刑的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2016年3月25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吴某退出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一千八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徐会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张太洲

主要法律条文附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3、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