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证人卢某的证言,证实大约2个月前下午18时许,他去南安市美林镇找黄志斌购买毒品,当时黄志斌有在家里,由于他没有钱,就向黄志斌说先欠50元,黄志斌同意后就拿了约0.2克的冰毒包在烟膜纸上给他。那次后他就很少碰面,他没有机会给他钱,他也没有钱给就是了。 4、户籍证明、前科材料,证实被告人黄志斌的身份基本情况、未发现违法犯罪记录。 5、财物入库清单,证实涉嫌的冰毒已移交入库。 6、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4月13日南安市公安局接举报称黄志斌有贩卖毒品的重大嫌疑,在南安市名流酒店620号房间内当场将被告人黄志斌查获,当场查获冰毒约10克。 7、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及照片,证实南安市公安局2015年4月13日向证人黄某扣押疑似冰毒晶状物1包净重0.41克。证实2015年4月13日南安市公安局向侯某扣押疑似冰毒晶状物1包净重9.87克。证实2015年4月13日南安市公安局向被告人黄志斌扣押毒资2000元人民币,并将人民币2000元发还给侯某。证实2015年4月13日查获被告人黄志斌时,在其身上扣押到农业银行卡一张,卡号为×××4975。 8、现场查获照片,证实被告人黄志斌在名流酒店620号房间被抓获,当场被扣押冰毒和毒资。 9、毒品照片,证实查获被告人黄志斌贩卖给侯某的冰毒毛重10.75克,袋子重量0.88克;黄志斌贩卖给黄某的冰毒净重0.41克。 10、搜查证、搜查照片,证实2015年南安市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黄志斌的卧室进行检查,未发现未被查获的冰毒。 11、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黄某辨认出黄志斌。侯某辨认出黄志斌。卢某辨认出黄志斌。被告人黄志斌辨认出卢某。被告人黄志斌辨认指出其笔录中的作案地点。 12、尿液提取笔录、检测笔录及照片,证实2015年4月13日21时36分南安市公安局向被告人黄志斌提取新鲜尿液100ml。 13、物证检验报告,证实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于2015年5月2日出具的泉公鉴(2015)633号检验报告结果:送检的检材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14、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公安人员对提取的被告人黄志斌的新鲜尿液100ml,进行甲基安非他明检测,经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 15、被告人黄志斌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属实,能相互印证,可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