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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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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甲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刑初字第1201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0年5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经商。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2015)9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危险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刑初字第1201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0年5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经商。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2015)9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慧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8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黄某甲酒后驾驶闽C×××××号小轿车从南安市水头镇文斗村运动饭店往水头镇镇区方向行驶,至水头镇文斗村街路头路段时,闽C×××××号小轿车撞到当时站在路边的李某、黄某丁、黄某丙后,又撞穿路边的铁皮屋诊所及撞伤铁皮屋内的叶某、黄某戊,致李某、黄某丙、叶某、黄某戊受伤、黄某己的铁皮屋及闽C×××××号小轿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甲弃车逃离事故现场。

2015年3月1日1时40分许,被告人黄某甲主动到南安市公安局水头派出所投案。

2015年3月1日,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黄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63mg/100m1(属醉酒驾车)。

2015年3月15日,经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黄某甲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黄某丁、黄某丙、叶某、黄某戊和黄某己不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于2015年3月27日与叶某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叶某人民币32000元,叶某对被告人黄某甲表示谅解,并放弃伤情鉴定;于2015年4月13日与李某、黄某丙、黄某丁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李某、黄某丙、黄某丁人民币5000元,李某、黄某丙、黄某丁表示谅解,李某、黄某丙、黄某丁的委托人黄云雾代表李某、黄某丙、黄某丁表示放弃伤情鉴定;于2015年4月14日与黄某己达成调解协议,赔偿黄某己人民币3500元,黄某己表示谅解;于2015年6月24日与黄某戊达成调解协议,赔偿黄某戊人民币32382元,黄某戊表示谅解,并放弃伤情鉴定。

审理中,被告人黄某甲自愿向本院预交罚金人民币7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黄某丙、黄某丁、叶某、黄某戊、黄某己的陈述,证人黄某乙的证言,查获经过、现场照片、现场图、酒精呼气测试单及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机动车、驾驶入查询说明、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害人身份材料、被害人病历材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授权委托书、调解书、赔偿凭证及谅解书、归案经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尿液检验笔录及现场检杳报告书、酒精检测意见书、罚金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