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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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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甲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安刑初字第683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甲,女,199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安溪县。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1日自动投案,当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8月17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安刑初字第683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甲,女,199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安溪县。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1日自动投案,当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8月1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

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诉刑诉(2015)6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甲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清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至4月11日,被告人苏某甲明知苏某乙、王某某(均已判决)进行香港六合彩报码诈骗,参与帮助为其领取诈骗款13,300元。案发后,被告人苏某甲于2014年10月21日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2012年4月11日,同案人苏某乙、王某某被抓获并被扣押的作案工具已作出判决。违法所得款全部缴清。2015年8月21日,安溪县司法局出具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苏某甲具备社区矫正条件。2015年8月27日,被告人苏某甲向本院预交罚金1,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一)由公诉机关提供的以下证据:受案登记表、银行交易明细、取款录像截图、网站截图、证人苏某丙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退缴违法所得款发票、到案经过、本院(2012)安刑初字第812号刑事判决书、投案自首证明表、户籍证明、被告人苏某甲在校证明书、被告人苏某甲及同案人苏某乙、王某某的供述;(二)安溪县司法局出具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某甲犯诈骗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苏某甲在诈骗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予以从轻处罚;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甲预交罚金,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苏某甲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且符合缓刑规定,依法对被告人苏某甲予以宣告缓刑。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苏某甲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周水金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苏逸群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