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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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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永刑初字第211号 公诉机关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因本案于2015年6月4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取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永刑初字第211号

公诉机关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因本案于2015年6月4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5)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卢珍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5年05月30日21时08分许,被告人卢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莆永高速高陂出入口时,被正在执勤的龙岩高速交警拦下例行检查。交警发现被告人卢某某酒气浓重,有酒后驾车的嫌疑,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经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63mg/100ml。随后交警依法将被告人卢某某带至永定区医院提取血样,并将血样送至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乙醇含量检验鉴定。经检验认定送检的被告人卢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35.36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卢某甲的证言,现场呼气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乙醇含量司检验报告书,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龙岩高速公路支队四大队制作的现场照片,被告人卢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及小轿车行驶证复印件,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及无犯罪前科情况说明,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归案后,被告人卢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元(此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戴庆福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温 馨

附:主要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