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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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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某、张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张某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张某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廖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戴庆福

人民陪审员  卢红珍

人民陪审员  赖小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林宇声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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