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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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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传宝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11、2015年1月6日,被告人张传宝窜至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龙雁开发区丰力机械厂二楼宿舍,盗走蔡某某现金510元和一台海尔牌笔记本电脑。经龙岩市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脑价值为1797元,被盗电脑已经追回归还

11、2015年1月6日,被告人张传宝窜至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龙雁开发区丰力机械厂二楼宿舍,盗走蔡某某现金510元和一台海尔牌笔记本电脑。经龙岩市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脑价值为1797元,被盗电脑已经追回归还被害人蔡某某。

12、2015年1月初,被告人张传宝窜至龙岩市新罗区民政局一楼办公区,盗走陈某甲的现金100元和二本中国建设银行存折、建设银行储蓄卡一张、建设银行对公自助服务卡二张及工商银行电子银行客户证书一张,以上物品已被追回归还被害人陈某甲。

另查明,2015年1月12日被告人张传宝被抓获时,公安机关还从其身上扣押了二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绿卡通(借记卡)(未移送本院)。

以上事实,被告人张传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传宝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石某某、赖某、张某乙、苏某某、詹某某、谢某某、张某某、黄某某、黄某甲、罗某某、蔡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永定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和发还清单,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被告人张传宝辨认盗窃现场笔录、照片、作案现场照片,蔡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辨认被告人笔录,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2014)兴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城区责任区刑警队出具的到案经过,龙岩市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拘留证、逮捕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传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4895元及其他未鉴定价值的物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传宝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传宝所盗财物已经部分追回归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传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2日起至2016年4月11日止。)

二、继续向被告人张传宝追缴尚未追回的所盗财物返还或者按赃物折价款抵赔失以上各被害人。

三、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传宝身上扣押的二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绿卡通(借记卡),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楠明

人民陪审员  严雪华

人民陪审员  黄寿兰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温 馨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