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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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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志双故意伤害及欧才胜、蒋某某、刘某甲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在嘉园OK厅门口,被告人池志双在找到其弟弟池某杭,问对方人在哪里,池某杭用手指认站在嘉园OK厅斜对面废品收购站门口聊天的被害人毛某某、徐某某、向洪兵、何某等人。被告人池志双手持铁棍冲过去先朝向洪兵打去,

在嘉园OK厅门口,被告人池志双在找到其弟弟池某杭,问对方人在哪里,池某杭用手指认站在嘉园OK厅斜对面废品收购站门口聊天的被害人毛某某、徐某某、向洪兵、何某等人。被告人池志双手持铁棍冲过去先朝向洪兵打去,向洪兵见状躲入路边轿车背后;继而被告人池志双手持铁管朝毛某某的腰腹部打去,毛某某倒地;紧接着被告人池志双持铁棍往梅列大桥方向追打何某。徐某某见状逃离,池某杭与被告人欧才胜及李某乙紧追。在广安居建村门口,池某杭与被告人欧才胜及李某乙将徐某某拦住,李某乙用木棍朝徐某某腿部敲打,池某杭朝徐某某用脚踢。被告人蒋某某、刘某甲持木棍在旁边站着未动手。

经鉴定,被害人毛某某外伤致脾破裂,伤情为重伤二级;被害人徐某某面部及眼部挫伤,伤情为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池志双于2014年12月3日在三明市梅列区列西新村2排7号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刘某甲于同年12月20日在三明市梅列区列西新村市场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蒋某某、欧才胜于同年12月21日在三明市三元区工业中路68号2幢一层4号店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再查明,2014年12月30日,被告人池志双亲属与被害人毛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款已付清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池志双、欧才胜、蒋某某、刘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毛某某、徐某某的陈述,同案人供述,人像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人林某甲、李某乙、袁某等证言,移动通讯记录,监控录像,现场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明公刑鉴活字(2014)M191、M199、M20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梅刑初字第265号刑事判决书,(2002)沙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书,(2008)泉刑终字第712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赔偿协议书、收条及谅解,归案经过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池志双纠集他人持械聚众斗殴,致人重伤,其行为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欧才胜、蒋某某、刘某甲等积极参加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池志双、欧才胜、蒋某某、刘某甲等持械聚众斗殴,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被告人池志双、欧才胜、蒋某某、刘某甲等在聚众斗殴过程中,主观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客观上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应对共同参与的犯罪结果负责。被告人池志双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欧才胜、蒋某某、刘某甲等接受指使参与聚众斗殴,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但被告人欧才胜相对于蒋某某、刘某甲较积极参与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欧才胜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蒋某某、刘某甲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池志双、欧才胜、蒋某某、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池志双亲属帮助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已付清赔偿款项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池志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2018年6月2日止)。

二、被告人欧才胜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1日起至2017年6月20日止)。

三、被告人蒋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1日起至2015年12月20日止)。

四、被告人刘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1日起至2015年12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为满

人民陪审员  张东凯

人民陪审员  林雯玲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洪珊珊

附本判决书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中国刑事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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