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且又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平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且又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平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刑期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铁棍一根,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孝君

代理审判员  马俊华

代理审判员  张枫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海燕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