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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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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惩处。平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惩处。平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魏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随案移送扣押在案的水果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孝君

代理审判员  马俊华

代理审判员  张枫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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