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付某犯挪用公款罪一案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再审查明,2012年X月至2012年X月,被告人付某任昌图县某镇某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经手管理本村互助资金的职务便利,两次挪用互助资金共计人民币1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贷款及日常花销,至2014年X月X日全

再审查明,2012年X月至2012年X月,被告人付某任昌图县某镇某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经手管理本村互助资金的职务便利,两次挪用互助资金共计人民币1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贷款及日常花销,至2014年X月X日全部归还。

上述事实,有原审经过质证的证据以及再审期间检察机关、被告人付某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再审中公诉人向法庭提供3组5份新证据,用以证明被告人挪用扶贫款项的事实。1、昌图县财政局X年记账凭证4张。2、昌图县XX镇XX村扶贫互助会章程规范格式1份、《铁岭市贫困村互助资金扶贫开发试点工作实施细则》1份。3、昌图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出具的拨付扶贫款证明1份、20X年整村推进贫困村名单1份。再审中被告人向法庭提供3组4份证据:1、《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X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欲证明因国家扶贫方式改革,被告人所挪用的款项并非《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列扶贫专项款。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欲证明挪用的款项的性质是建设资金而非扶贫款。3、中共亮中桥镇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朝阳村欠被告人13年工资共计227080元,被告人挪用公款抵偿拖欠工资的事实。

对于上述证据,经过庭审质证,被告人对公诉人提供的5份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对挪用款项的数额供认不讳,但否认挪用的款项是扶贫款。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所举1、2组证据的政府文件并不能改变被告人挪用的公款为扶贫款的事实,第三组证据并未在开庭前5日提交,超过举证期,不应采信。对于公诉人提交的3组证据以及被告人提交的3组证据真实、合法、相互关联,均能客观反映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身为村委会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在管理贫困村互助资金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财政扶贫资金注资支持的互助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铁岭市贫困村互助资金扶贫开发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可以看出,我国扶贫政策由救济式扶贫向开发式扶贫进行了模式改变。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四)项“各地应按照国家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紧密围绕促进减贫的目标,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各地确定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四)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地区建立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以及《铁岭市贫困村互助资金扶贫开发试点工作实施细则》总则(三)项“在贫困村中,财政扶贫资金扣除15%基础建设资金和5%劳动力转移培训资金后转入互助资金。在互助资金中,财政扶贫资金和捐赠资金部分归全体村民所有,村民缴纳的互助金及产生的增值归本人所有。互助资金运转正常的情况下,资金的使用权属互助组织全体所有;互助资金在运行中产生的占用费收益,在扣除运行成本和风险准备金后,根据互助金构成比例分配”。本案被告人挪用的互助金,是由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推动设立,在贫困村建立的,为本村村民提供小额、短期的低息贷款。具有民有、民管、民享、周转使用、滚动发展特性的生产发展资金。虽然互助资金设立的目的是扶贫开发,但不能改变《铁岭市贫困村互助资金扶贫开发试点工作实施细则》总则(三)项明确规定互助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已归全体村民集体所有的性质。因此,被告人挪用的互助资金与财政扶贫资金是有区别的,故公诉人以互助资金是财政扶贫款,被告人属于挪用扶贫资金“情节严重”,应当判处被告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观点于法无据。朝阳村拖欠被告人13年工资共计227080元的事实属实,但被告人不能以此为由挪用互助资金,被告人主张用挪用的互助金抵偿拖欠工资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付某在案发前将挪用的互助资金如数归还,检察机关立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故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司法机关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应予采信。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一款(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昌图县人民法院(201X)昌刑初字第001X号刑事判决。

二、被告人付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任艳军

审 判 员  孙晓东

人民陪审员  王 宇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曾 岩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