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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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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某某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非法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欧某某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欧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非法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欧某某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欧某某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它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欧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4日起至2015年10月23日止)。

二、随案移送的“金功夫”等性药产品共52盒,留作证据保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徐 波

审 判 员 雷 林

人民陪审员 金 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晓柳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