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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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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在本市盗窃作案一起,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1038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指

本院认为,被告人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在本市盗窃作案一起,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1038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犯罪金额有误,应予更正。鉴于被告人更某某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更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2016年3月24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仿阿玛尼男士挎包一个退被害人罗某某、飞科牌剃须刀一个退被害人冯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徐波

审 判 员  雷林

人民陪审员  金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军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