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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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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中刑初字第197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芳,女,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2月8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4年7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中刑初字第197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芳,女,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2月8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4年7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2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刑期自2004年10月3日起至2005年5月2日止,因怀孕于2005年1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暂予监外执行;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3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2008年10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2010年4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2012年9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中检公诉刑诉(2015)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芳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旭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姚芳与他人预谋盗窃后,姚芳进入被害人王某在郑州市中原区华山路98号院*号楼*单元*号的家中,将一部ipad平板电脑、一条黄金项链和400元现金盗走。随后,在下楼逃跑时,被人发现而夺回失窃的物品。经鉴定,被盗的ipad平板电脑价值2945元,被盗的黄金项链价值2742元。

2015年6月10日,被告人姚芳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的报案及陈述、证人刘某的证言、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附照片、现场勘验笔录、被盗现场方位示意图、物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附照片、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到案经过、破案报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芳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依法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本案被告人姚芳应在该幅度内予以量刑。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