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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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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升泽、聂正鑫、方新利非法狩猎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聂升泽、聂正鑫、方新利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无狩猎证、采用禁用狩猎方式捕捉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石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升泽、聂正鑫、方新利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无狩猎证、采用禁用狩猎方式捕捉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石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聂升泽、聂正鑫、方新利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能够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均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聂升泽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聂正鑫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方新利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作案工具充电式头灯三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