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岁男青年与未满14岁女朋友发生性关系,涉强奸罪获刑。2015年7月28日,经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彭某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15年1月20日,彭某想找一个女孩做女朋友,便通过王某介绍认识了一名还在中学读书的13岁学生唐某,一个星期后,即1月27日,彭某带认识不久的唐某到其租房内,用花言巧语骗唐某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唐某的家人发现唐某当晚没回家,便四处寻找,结果于当日中午12时在市区南昌路发现彭某和唐某在一起,便质问两人在做什么,是否有不正当关系。感觉情况有些不妙的唐某家人遂将两人送到派出所质问,结果问出了事由。接着,唐某被送到医院检查,结果发现有发生性行为的痕迹。 根据法律的规定,与未满14周岁的女子发生性关系,无论女方是否愿意,均以强奸罪论处。当日,彭某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7天之后被检察机关批捕,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法院审理认为:彭某明知被害人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从重处罚。彭某曾因犯罪被判刑过,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通讯员 真坚 满荣 见习记者 蒲怡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