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一的清晨,一对来自安徽的农民夫妇风尘仆仆地赶到法院,为了儿子犯强奸罪一案,他们揣着东拼西凑来的两万块钱,真诚希望能够取得受害人家长的谅解。 连续坐了两日的火车,又在候车厅待了一晚上,此时他们已面带倦容,显得尤为疲惫。作为渝北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的一名审判法官,我接待了他们。 在与被告人父母的交谈中得知,被告人与不满十四岁的受害人在网上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数月后,两人回到被告人的安徽老家。女孩与被告人向老两口共同隐瞒了女孩为幼女的身份,谎称自己十九岁。被告人的父母很是喜爱这个可爱伶俐的女孩,他们考虑到女孩不能就此无名无份地跟着自己的儿子,便出钱让他俩拍了婚纱照,并大摆酒席宴请了乡亲。 多么简单淳朴的父母。但他们所讲述的这一切,受害人的家长并不知情。从皖回渝后,受害人继母发现她的身体出现异样,而后查出其怀孕的事实。受害人的父亲气愤之极,将被告人约到了派出所,接着公安机关对此进行了立案侦查。 周一下午的庭审,法警队本安排为远程庭审,但考虑到被告人父母见子殷切,我便特意要求将被告人带至法院提审。因涉及个人隐私,庭审必须不公开进行,被告人的父母无奈与儿子一墙之隔。少年法庭门口,他们默默地等待着。 庭审结束后,我安排了被告人与其父母见面,当被告人母亲步入法庭的那一刻,这位老大娘已泪眼婆娑,抱着被告人嚎啕大哭,此刻宁静,整个法庭只回荡着被告人母亲“儿啊!儿啊!”的呼唤。几分钟后,法警不得不将被告人带离。受害人的父亲站在一旁对被告人说:“给你的父母行个礼,他们不容易!”话音刚落,被告人“扑通”一声跪倒在地,对父母忏悔道:“爸妈,儿对不住你们”!随后,被告人向其父母磕了三个响头。此时,我抑制不住早已盈眶的热泪。而在场的书记员、辩护人、受害人父亲、人民陪审员、公诉人也都早已红了双眼。 也许被告人并无歹念,也许被告人与受害人之间确是真爱。可这样的畸恋必将给他们和双方家庭带去难以言状的痛苦。对法律的无知,被告人身陷囹圄;对事实的不查,被告人父母身心俱伤;对自己的不负责任,受害人承受了与其年龄不相应的痛苦;对子女的管教疏忽,受害人父母为此蒙羞。 类似的强奸案,在未综庭并不鲜见。每每审理此类案件,我总会为这些被告人及受害人感到惋惜。相比那些痛心疾首、人神共愤的犯罪,这些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却是因其法制意识的淡薄,铸成大错。 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广交朋友,QQ、微信等社交平台也拉近了陌生人之间的距离。因为网络的覆盖,将许多不同年龄、不同地方的陌生人链接在一起,不成熟的恋爱也就从此萌芽,危机也随之潜藏。 或许少男少女们会认为,偷吃禁果也是自己的事情,怎么就扯上犯罪了?对于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法律界认定她们为幼女。幼女的身心、智力等方面发育还并不成熟,自我防护的意识和能力都较低,容易受到不法侵害,一旦在她们尚不成熟的年纪遭受性侵害,将会为她们的一生幸福蒙上阴影,后果及其严重。因此,法律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而我们在惩治这类被告人的同时,也知道,十多岁的年纪正是情窦初开之时,对爱的好奇是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大都抱有的思绪,心智尚未成熟,与异性的交往就应当有其底线。父母、学校的教育,应让女孩们懂得如何自我保护。而男孩们也应知法懂法,慎重择友。 作者单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