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所未经家属许可即火化遗体,死者家属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诉求,殡葬所则反诉家属拖欠遗体服务费。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裁定家属拖欠殡葬所遗体服务费,但殡葬所亦侵犯家属知情权,双方各有过错,判决殡葬所向家属赔偿精神抚慰金1.5万元,家属则向殡葬所支付遗体服务费8000元。 2014年2月3日,黄某的父亲黄某源在一场冲突中受重伤,后送桂平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当天,桂平市公安局作出解剖尸体通知书,通知死者家属,但家属拒绝签收。2月4日,殡葬所到医院收殓黄某源的遗体。2月12日,桂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对黄某源的死因出具检验鉴定意见书。2月15日,桂平市公安局将鉴定结论告知黄某源家属黄某,但黄某拒绝签收,并要求重新鉴定。 在桂平市公安局向家属送达死因鉴定且告知可以火化的情况下,殡葬所多次致电黄某通知遗体火化相关事宜,但黄某一直拒绝接听。同年6月20日,尽管没能通知家属,殡葬所仍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将黄某源的遗体予以火化。 在得知自己父亲的遗体已经被火化后,黄某表示无法接受,认为殡葬所在未告知家属,且未经过家属签字同意的情形下,擅自火化遗体,剥夺了自己与父亲遗体告别的机会,给自己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殡葬所赔偿1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殡葬所提出反诉称,黄某源的遗体在殡葬所存放后,黄某对父亲的遗体长时间不问不理。黄某源遗体从收殓到火化,历经四个多月的时间,但期间,黄某从未到殡仪馆进行收殓和处理,甚至从未致电了解相关情况。殡葬所多次打电话催促交费办理火化手续,但黄某及相关家属一直拒接电话。黄某源的遗体存放已超过规定期限,殡葬所予以火化,不存在过错。 由于黄某没有到殡葬所处理相关事务,因此黄某源的骨灰一直在殡仪馆存放,因此要求黄某支付尚拖欠的1万多元遗体服务费。 法院审理认为,按照民政部门的规定,殡葬所火化尸体应履行遗体确认、家属签字等各种火化遗体的手续。家属对亲属尸体火化前进行瞻仰、告别也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原告作为家属对黄某源的尸体火化有知情权,被告殡葬所在火化尸体前应履行告知义务。被告殡葬所没有履行审慎的告知义务,没有告知原告遗体火化时间,导致原告不能向逝去至亲最后告别,侵犯原告的知情权,构成侵权,由于该侵权行为给原告精神上造成一定的损害,故依法应予赔偿。 黄某源的遗体存放虽已超过规定期限,但黄某源亡故涉及刑事案件,属特殊遗体,殡葬所应在经请示批复延期存放期并履行了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火化,故殡葬所对黄某源的尸体进行火化不符合规定程序,存在过错。 原告黄某在自己申请重新鉴定要进行尸检的情况下,没有要求被告殡葬所对遗体进行延期保存,也没有及时与殡葬所联系协商、办理相关手续、缴交有关费用对黄某源遗体进行延期保存,原告黄某对于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可以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殡葬所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给原告黄某;殡葬所返还黄某源骨灰给原告黄某;原告黄某应支付遗体服务费8000元给殡葬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