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位老人同居生活两年,男方李某想结婚,女方陈某却不同意。李某到法院起诉,表示自己曾为陈某缴交社保10万余元当“彩礼”,如今分手,陈某应当退回。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李某为陈某出资缴交社保不应认定为“彩礼”,但是基于合同关系,陈某应退回部分钱款。 李某已届八十高龄,多年前丧偶。考虑自身年事已高,他有了另寻配偶的愿望。在好友介绍下,他结识了同样丧偶的陈某。经过简单会面后,李某和陈某便在外租房同居,由陈某照顾李某的生活起居。但是同居两年多后,李某和陈某分手。之后李某起诉到法院。 李某起诉称,在第一次见面时,自己就表达了要找个伴结婚的意思,当时陈某也点头答应。陈某提出要结婚可以,不过李某要帮忙缴交社保,保证她可以申请办理退休,领取退休金。之后自己如约为陈某缴交10万余元的社保费。但是在陈某办理退休后一年,并没有与之结婚的意愿。因此,李某认为,自己为陈某垫付的社保10万余元,是基于结婚为目的而按照习俗支付的彩礼,如今结婚不成,陈某理应退还。 陈某答辩称,一开始自己就没有结婚的意愿,仅是李某“一厢情愿”的想法。当初经人介绍是担任保姆,为李某照顾晚年生活。在同居期间,自己也一直尽心尽力,主动照料李某一日三餐。李某为自己缴交社保,完全是出于感谢自身细心照料而实施的赠与行为,不属于“彩礼”。 法院审理查明,李某、陈某二人自2012年年底便共同居住,起先居住于李某家中,后两人共同租房居住。在居住期间,李某为陈某缴交社保105578万元及补交人身保险费3000元,后陈某完成退休手续办理,可以领取退休金。两年后,因为双方共同租住的房屋业主不再续租,李某随其儿女共同生活,陈某也返回自己家中居住,双方不再共同生活,但期间双方仍有往来。 法院审理认为,婚约是一种契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基于婚约双方的合意而成立。而彩礼则是婚约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一种赠与。虽然李某多次声称基于结婚为目的而与陈某同居,但是陈某并未认可。且两人相识多年,期间亦已共同生活过,双方却没有针对结婚等事项进行进一步的意思表示,也未积极予以协商办理,因此,结合证据以及双方庭审陈述,探究李某和陈某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李某所谓“结婚”是由陈某照顾自己生活起居,而陈某的诉求则是让李某帮助其缴交社保,因此双方法律关系应认定为合同关系。 最终,法院认为,李某、陈某共同生活两年多,后双方发生争议而无法继续共同生活,陈某已实际部分履行了双方约定的合同义务,但因目前双方已未再继续共同生活,故合同已中止履行,陈某应当酌情返还李某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经过法院判决,李某关于“结婚彩礼”的说法,法院不予采纳,但是陈某需应当酌情返还李某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共计3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