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岁的闫某因膝盖不适,到北京京顺医院就医,却不料因为注射药物过敏,导致其成为植物人。闫某的妻子认为医院存在过错,诉至法院索赔6万余元。 庭审时,京顺医院同意赔偿50%。一审法院判决医院承担70%的责任。 判决后,京顺医院不服,上诉。记者获悉,三中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事件 治膝盖成植物人 患者告医院 2013年7月20日上午10时许,闫某因左膝不适,在妻子田某陪同下到京顺医院就医,医院诊断闫某的病情为“骨关节病、老年性骨质疏松、肌筋膜炎”,并开了几种口服药,同时为他注射了一支“几丁糖凝胶”。 注射后,闫某出现严重过敏反应,后出现过敏性休克。2014年9月2日,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出具鉴定结论,认定闫某目前处于植物性生存状态,一级伤残。 闫某的妻子将京顺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后续治疗费等6万余元。 庭审时,京顺医院辩称,医院对于闫某的必要、合理费用认定在1.7万元,同意按照50%的比例赔偿。 2013年12月,顺义法院曾委托北京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对此事进行鉴定。2014年5月8日,鉴定结论为京顺医院对患者闫某超剂量用药,增加过敏性休克风险,同时发生过敏性休克时心肺复苏抢救过程存在一定不足,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闫某病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同时鉴定中心认为,过敏反应与个人体质有关,难以预料,所以本案中,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过错参与度应以共同为宜。 判决 医院担七成责 赔偿4万 一审法院认为,京顺医院对患者闫某的诊疗过错参与程度为70%,应当按照责任比例对闫某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患者闫某4万余元。 判决后,京顺医院不服,上诉至三中院,认为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比例不合理,应以50%计算,申请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赔偿数额不超过8900元。市三中院审理后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