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首例电话诈骗受害人状告运营商侵权案,近日有了结果。原告张女士遭电话诈骗损失近45万元,以手机运营商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由将深圳移动告上法庭。法庭判决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20%的责任,赔偿8.8万元。 今年4月7日,张女士接到来电显示为095555、075595555的两个“招商银行”电话,均称其身份证被冒用后在上海办理了信用卡,现逾期未还款,随后向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报案。过了一会,一个显示为“021625888××”的号码打进来。张女士查询发现,该号码为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的电话。一名自称警察的人说,张女士已经卷入了诈骗案,要对她的资金进行调查。随后,张女士被诱导登录了仿冒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看到自己被“通缉”的信息。在连番哄骗之下,张女士到自己的开卡银行开通了网银。在套到事主的账号、密码后,犯罪分子将两张卡内近45万元骗走。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原告的手机通信服务运营商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被告应为原告提供迅速,正确,安全的电信服务。原告会上当受骗,其中一个致命原因是,被告提供的通讯产品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可以对网络电话进行改号,让诈骗分子有可趁之机。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42892元,并支付利息。 法庭焦点是被告作为运营商在电信诈骗中是否存在过错。被告辩称,其是被叫端运营商,无法保证来电真实性,不能识别主叫号码真伪,而各运营商签订协议过早,没有约定电信诈骗的责任承担问题。 法院认为被告在这三方面都有过错,这些过错与张女士被诈骗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同时,考虑到本案原告财产损失的侵权后果系犯罪分子实施的诈骗犯罪行为直接所致,被告对损害后果的预防或制止的能力较为有限,综合考虑以上各种情况,酌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20%赔偿责任。判决被告深圳移动赔偿原告损失88578.4元。法院呼吁,日益严重的电信诈骗现状要求电信运营商需要承担更高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法院: 被告三过错与原告财产损失有关 福田区法院判决书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告是否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法院观点,被告存在三过错。 过错1:应告知自身不能识别主叫号码的真伪 过错2:不能识别存在隐患也未向用户告知和提示 过错3:日益严重的电信诈骗现状要求电信运营商承担更高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