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发展,买车者越来越多。然而,消费者在购车时若不谨慎,很容易受到欺骗。3月18日,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43岁的殷某经过多年打拼,事业有成,便想买某款高档轿车。经过多天考察,他在甲汽贸公司购买了一辆K300型轿车,并全额支付了39.1万元购车款。提车回家后,平日里殷某对于自己爱车很是爱惜。然而没过多久,殷某便驾驶该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可就在维修过程中,殷某被告知其轿车的轮毂并非标配而是减配的K260轮毂。 原来,甲公司没有该轿车代理销售权,但为了促成这单生意,便联系到了另一家具有代理销售权的乙汽车有限公司,让他们提供该型轿车,并由甲公司员工以殷某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合同中,乙公司注明涉案车辆轮毂为减配的K260轮毂。殷某发现被骗后,多次找到两家公司协商但均未达成一致,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二公司赔偿其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殷某与甲公司之间、甲公司与乙公司各自构成买卖合同关系。由于在殷某与甲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中对涉案车辆的质量及配置并未进行明确约定,故根据法律规定,应推定原告购买的K300型轿车为标配,而涉案车辆的轮毂却为减配K260轮毂,甲公司的行为属于违约,应对殷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具体情节,法院一审判处甲公司赔偿原告殷某轮毂损失23025元,殷某则向甲公司退还三只减配K260轮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