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发泄不满QQ空间泄私愤 被判侵权担责任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8-26
摘要:发泄不满QQ空间泄私愤 被判侵权担责任
  同样的业绩,却遭到了不同的待遇,为发泄不满,何某在QQ空间大肆发表不实言论并附上虚假照片,使同事曾某的名誉受损。近日,广西兴安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名誉侵权纠纷,何某被判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4000元。

  何某与曾某同是某公司销售部的职员,两人同期进入公司,业务能力都很强,经常相互竞争。2014年两人销售业绩持平,但在年底的总结表彰中,公司却将只将曾某升任为销售部的经理,自己无法升职不说还被公司以违反规章的名义扣除5000元的工资。为此,何某大为不满,认为是曾某在公司领导面前诋毁了自己。于是,为发泄不满,何某在QQ空间里大肆发表不实言论,并附照片称曾某与客户有不正当关系并讨好公司的领导才获得升职。

   何某发布不实言论后,曾某遭受了巨大的心理压力,公司同事在背后对曾某指指点点,曾某情绪大受影响,甚至都不敢来公司上班。曾某认为何某发表不实言论及照片的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使其社会声誉受损,何某应承担侵权责任,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10000元。

   兴安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在其QQ空间发布的内容,对曾某使用了侮辱、诽谤的等言辞,何某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所发表信息内容的客观真实性。故何某对上述不实言论的传播,存在主观上的过错。QQ作为网络社交平台,简便快捷,传播范围广,何某发布的不当言论,易引发公众对曾某的猜测,造成其社会声誉受损。故何某的行为系侵犯曾某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法院判决何某在其QQ空间删除不实言论及照片,并在QQ空间上发表道歉声明,对曾某进行赔礼道歉,赔偿曾某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