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从承租的十二层楼房坠亡致房屋变“凶宅”,房东将承租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房屋“贬值损失”12万元。3月31日上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告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房屋受损,要求驳回起诉。 荆先生和田女士是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6栋12层的一户业主。2015年5月,荆先生和张女士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主要约定将其所有的上述房屋租赁给张女士使用,租金每月3600元,租期一年。承租该房屋后,张女士的父亲老张一直居住在此。2015年9月,老张从该房屋窗台坠楼身亡。2016年春节后,荆先生将将该房屋出租信息挂至中介公司对外出租,至今未租出。 荆先生说,张女士在承租房屋后擅自将房屋转借其精神异常的父亲老张居住使用,老张翻越1.5米高窗台跳楼自杀,致使该房屋成为“凶宅”。因此,房屋求租者均不愿承租该房屋,导致该房屋至今仍空置。 荆先生认为,张女士对其父亲负有监管职责,对老张在涉案房屋内跳楼自杀具有过错,应对该房屋的贬值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起诉要求张女士赔偿房屋贬值损失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余万元。 “中介说,凶宅在买房时得折损1/3的房价,而且同涉案房屋同样的户型现在租金至少得四千,可是我们才3500。” 原告表示。 庭审时,被告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被告认为,原告没有证据显示房屋确实受到损害。此外,原告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直指老人去世是因被告照顾不周,不仅给被告造成情感上的重击,也使被告其他家人怀疑是否真因被告行为导致老人离世,给被告及家人造成巨大精神压力。 庭审上,围绕张女士租房后转给老人独居是否应承担租房违约责任、老人坠楼是否使该房屋变凶宅等争议,双方展开激辩。 该案未当庭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