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游记》第二十七回《尸魔三戏唐三藏 圣僧恨逐美猴王》有这样一段描写:行者笑道:‘师父,你那里认得!老孙在水帘洞里做妖魔时,若想人肉吃,便是这等……或蒸或煮受用;吃不了,还要晒干了。’蒸来吃,煮来吃,晒成人干吃,花招繁多,孙悟空吃人的手段不亚于白骨精。” 4月15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第一审判庭,被告代理律师用PPT继续介绍小说《西游记》中的另外两个重要人物:猪八戒、沙和尚。 “猪八戒也是吃人肉的,沙和尚也是吃人肉的。这是小说《西游记》中的人物形象。但在影视剧《西游记》中,孙悟空是一个机智、勇敢的正面人物形象,猪八戒、沙和尚也不再吃人肉了,这就是小说向影视剧转化过程中对人物形象的重新塑造。” 法官打断了律师的发言,让律师紧紧围绕小说《鬼吹灯》作者诉电影《九层妖塔》展开辩论,不要离题。 《鬼吹灯》改编权“一女两嫁” 杜甫在《山馆》中有这样的诗句:“山鬼吹灯灭,厨人语夜阑。”百度百科对“鬼吹灯”有这样的解释:“人点烛,鬼吹灯”是传说中的四大盗墓门派之一“摸金派”的不传之秘,意为进入古墓中先在东南角点燃一盏蜡烛才能开棺,如果蜡烛熄灭,须速速退出,不可取一物。相传这是祖师爷所传的一条活人与死人的契约,千年传承,不得破例。 法庭上,小说《鬼吹灯》作者的代理律师宣读起诉书时说:原告“天下霸唱”创作了小说《鬼吹灯》,小说以盗墓为题材,讲述的是几名摸金校尉利用祖传的风水方术知识到处探险寻宝的故事。小说内容考究,运用了大量的文学史诗、丰富的民间传说,包含了对地理、风水、异域风情的介绍等等,具有极高的文学价值,引发了盗墓文学热。小说自2006年2月发表以来,吸引了数千万的读者。基于《鬼吹灯》系列小说的好评和庞大的读者基础,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导演陆川、梦想者电影(北京)有限公司、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等四名被告将《鬼吹灯(盗墓者的经历)》中的《鬼吹灯之精绝古城》改编拍摄成电影,并于2015年9月23日以《九层妖塔》之名在全国各大影院上线放映。然而,电影《九层妖塔》的内容对原著歪曲、篡改严重,在人物设置、故事情节等方面均与原著差别巨大,侵犯了原告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应法官要求,律师对《鬼吹灯》著作权转让情况进行了说明: 小说《鬼吹灯》由《精绝古城》、《龙岭迷窟》等8个故事所组成,系作者天下霸唱发布于起点中文网的网络文学作品。2006发表后,作者天下霸唱已将《鬼吹灯》系列包括其可能撰写的续集、前传、后传、外传等全部作品独家转让予起点中文网,起点中文网拥有该系列作品全部的著作权财产权利。为此,天下霸唱获得著作权转让费10万元。 此后,起点中文网将小说《鬼吹灯》的影视改编权一分为二,前半部分(前四册)授权给梦想者电影(北京)有限公司,后半部分(后四册)授予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鬼吹灯》著作权再次转让的价格,因涉及商业秘密,律师没有透露给法庭。梦想者电影将《鬼吹灯》改编为电影《九层妖塔》,2015年国庆期间上映,票房达6.8亿元,成为导演陆川票房最高的电影。万达影视将《鬼吹灯》改编为电影《寻龙诀》,2016年元旦期间上映,票房高达16亿元,成为巨幕电影(IMAX)历史上票房最高的华语大片。 《九层妖塔》与《寻龙诀》的竞争关系 一位观众看了《九层妖塔》,也看了《寻龙诀》,惊呼:这两部电影的男主角怎么都叫胡八一?女主角都叫shirley杨? 法庭上,被告代理律师提出,两部电影存在竞争关系。“天下霸唱”在参加博纳影业的活动时说:“我现在其实有点后悔,当初卖版权的时候,第一部(指《精绝古城》)卖给了陆川,第二部(指《龙岭迷窟》)卖给了万达,导致现在两部电影有点竞争的局面,同时风格也很难统一。” 不过,陆川的代理律师当庭表示,陆川只是受聘担任影片《九层妖塔》导演和编剧,并不是影片出品人、著作权人,也不是影片剧本著作权人。 说起2015年中国电影,必然会提到超级IP《鬼吹灯》名下的两版电影《九层妖塔》和《寻龙诀》。其实,这两部电影之间的竞争关系早有端倪,被告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交了一些证据,证明两部电影之间存在竞争关系。 《九层妖塔》和《寻龙诀》竞争,作为小说《鬼吹灯》的作者,“天下霸唱”是什么态度?被告代理律师没有直接表明态度,只是对法庭说,小说《鬼吹灯》影视改编权“一女两嫁”之后,小说作者“天下霸唱”被《寻龙诀》聘为顾问和编剧。 《鬼吹灯》与《九层妖塔》对簿公堂 “电影《九层妖塔》的情节分成三部分:昆仑山探险,图书馆工作,石油镇打怪。而小说《鬼吹灯》的情节三部分为:昆仑山探险,关东军探秘,精绝古城探险,可以说电影与小说有三分之二都不一致。”原告没有出庭,法庭上代理律师继续比对电影与小说的不同,“电影中的胡八一懦弱无能、胆小怕死,个性深沉、忧郁,同时又老实巴交、木讷愚钝,但对杨萍一往情深的男子;而小说中的胡八一是一个‘军二代’,对人有情有义,但做事容易冲动,不考虑后果。电影中的王凯旋为人轻浮、胆小怕死,在电影中的存在感也比较低;小说中的王凯旋天不怕地不怕,个性豪爽不羁、对人有情有义,但他性格冲动、急躁,并且贪财。” 原告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交了电影《九层妖塔》与小说《鬼吹灯》的主题及故事梗概对比表、电影与小说情节对比表、电影与小说人物设置对比表,认为电影在人物设置、故事情节等方面均与小说有21处明显不同,差别巨大,对小说进行了歪曲和篡改,侵犯了小说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小说《鬼吹灯》的主人翁胡八一,其实是一名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犯罪嫌疑人。”针对原告代理律师的观点,被告代理律师当庭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小说描写的就是盗墓者的经历,在刑法上显然是一种犯罪行为,小说对人物形象没有塑造好,已经突破了影视剧人物的底线,对其进行大幅度的改编是客观需要。可以说,电影中的胡八一是对小说中的胡八一的救赎。电影将一个盗墓故事改成了考古故事。” 被告代理律师用PPT以《西游记》的改编为例,意欲阐述从文字作品向影视作品转化过程中,人物形象的重新塑造问题,被法官叫停:不要离题。 《西游记》的例子不让举了,被告代理律师又拿《水浒传》说事:小说将影视改编权卖给了电影,如果电影的结局是“武松手拉手潘金莲投靠了梁山”,这才是电影对小说的歪曲和篡改,否则就不是。小说中的许多内容,譬如暴力、色情低俗等,不适宜通过影视作品直接呈现。受制于电影的表现形式,必须对小说进行大的改变。另外,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电影名字中不能出现“鬼”字、“盗墓”等内容。 原告代理律师则认为,《九层妖塔》对《鬼吹灯》的改编已经达到了“武松手拉手潘金莲投靠了梁山”的程度,构成对小说的歪曲和篡改。 法庭辩论很激烈,也很精彩。原被告都没有到庭,都是代理律师们唇枪舌剑,当地部分人大代表、十余家媒体记者参加了旁听。西城区法院认为此案具有典型意义,特地进行了全程文字直播。 改编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之争 西城区法院在庭审直播预告中说,此案亮点是:电影《九层妖塔》对原著小说《鬼吹灯》的修改是否达到了歪曲、篡改原作品的程度,进而构成对原著作权人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 庭审中,审判长对被告发问:改编权是否有边界?被告回答说:改编权有边界,但应当是最低标准,不能以保护作品完整权压迫改编权的行使。 法庭调查结束,审判长总结:根据法庭调查,法庭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在获得改编权前提下,电影《九层妖塔》是否侵犯涉案小说的法定权利?或者说判断电影《九层妖塔》进行歪曲篡改,应当考虑哪些因素?电影改编权的具体边界在哪里? 由于法律、司法解释对审判长概括的庭审焦点规定不明确,加之在著作权转让合同中没有对改编范围及程度进行约定,原被告律师在法庭上各自进行了一番理论阐述,使庭审具有了一般性意义,成为许多媒体报道的落脚点。譬如有媒体报道标题是:《九层妖塔》遭《鬼吹灯》作者起诉,影视改编度在何处?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判断一部电影作品是否侵犯原创文字作品保护作品完整权,需要综合判断:第一是整体印象是否被改变,包括世界观、主线情节和中心思想;第二是局部改动是否导致作品被根本性改变,并非只有大幅度改动会导致根本性改动,剧本的颠覆性改动同样可能导致歪曲篡改;第三是主要人物性格是否发生根本性改变;第四是公众的整体感受。 被告代理律师则认为,构成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必须以客观上损害作者声誉为要件。《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规定的改编权吸收了《伯尔尼公约》的规定,影视改编有其自身的特点,影视作品不同于文字作品的差异性决定了应该给影视作品的改编行为以更大的弹性和自由度。影视改编文学作品时,根据影视行业的惯例,编剧可以对原著的人物、事件、情节进行增删,也可以重新的杜撰,并加入当下时尚元素。 从原被告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来看,改编是否给小说作者造成了伤害是庭审的重点之一。原告提交的证据表明,观众在诸多社交网站对电影《九层妖塔》有许多负面评价,譬如“这部电影该叫《篡改》,人物性格和故事情节都被颠覆了”。对电影评价的降低,直接影响了公众对小说的评价,如有观众质疑“这种弱智的小说怎么火的”,同时也影响了对“天下霸唱”的人身以及小说的评价降低。 被告则向法庭出示了奖杯:影片获第七届欧洲万象国际华语电影节最佳导演、最佳影片及最佳男演员奖;获第十一届中美电影节影片“金天使奖”,导演陆川获得年度“最佳导演”奖,以此证明《九层妖塔》在业内获得了肯定,改编很成功,影片公映后取得了较好的反响,使小说的知名度得到提升,给小说作者带来较高的收益。 记者通过搜索,发现了一个类似案例。《上海人在东京》电视剧(根据同名小说改编)播放后,小说作者认为电视剧对小说的主要人物、主要情节、主要内容和主题思想作了重大改变,歪曲和篡改了原著,侵犯了其保护作品完整权,将电视台告上法庭。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认为,小说作者与电视台在签订改编合同时对于改编范围及程度并无约定,且未能举证证明电视台对小说的改编已达到歪曲、篡改的程度。结合本案所涉电视剧创作过程的具体情况,对原告诉称电视台侵害其作品完整权不予支持。 电影如何给小说署名 “天下霸唱”将《九层妖塔》告上法庭,除了状告电影侵犯其保护作品完整权外,还状告电影侵犯了署名权,电影没有给其署名。 对此,被告代理律师答辩称,在《九层妖塔》影片开头的醒目位置已经明确署名:“根据《鬼吹灯》小说系列之《精绝古城》改编”。这样的署名方式足以使公众了解影片系根据原告创作的小说改编摄制而成的基本事实,足以使公众知道原创作者是谁,未割裂原著作者与改编电影之间的联系,并且原告也未因上述署名方式而遭受任何损失。另外,合同并未约定电影必须给原著作者署名。 “署名方式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应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原告代理律师认为,纵观国内外,但凡依据小说改编的电影,均会在影片中明确被改编作品的作者。有的甚至于可以不提原作品名称,也要署名原作者。影片的知名度并不能免除其为原创小说作者署名的义务,不能要求观众看完影片后再用搜索的方式去了解原创小说的作者。 在庭审中,对于在改编权转让协议中关于署名问题是如何约定的问题,原被告代理律师均称没有明确约定。被告律师认为,《九层妖塔》是《鬼吹灯》的演绎作品,演绎作品没有规定必须署原作者名。 “天下霸唱”的诉讼请求有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立即停止所有途径对侵权作品的发行、播放和传播;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0万元。 《九层妖塔》正在向海外发行,对“天下霸唱”的诉求请求反弹较大,“如果小说作者以侵犯其保护作品完整权为由喊停,几亿元的投资怎么办?” 由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法庭择日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