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替儿子承担借款后却借故拖欠不还,出借人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通过庭审查明事实,并对出借人提供的借条予以确认,依法判决吴某夫妇归还曹某16万元及其相应利息,对吴某已付5000元,从本金16万元计算所得利息中扣除。 2013年,小吴因资金周转向曹某借款但并未按期归还,曹某便向其追讨。小吴的父母于2014年3月8日向曹某出具借条一张,其内容是:今借到曹某人民币壹拾陆万元(¥160000元整),此款由小吴所借,现我承担并归还。此款在2014年过年之前归还。小吴的父母双方均在借条上签名。2015年农历腊月27日,小吴父亲吴某经手归还曹某5000元。后曹某起诉,要求小吴的父母立即偿还欠款16万元及其利息。对小吴父亲经手归还的5000元,从欠款利息中扣除。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夫妇自愿为其子小吴承担借款,向曹某出具借条,曹某与吴某夫妇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该笔借款约定还款期限,但二人逾期未偿还,曹某要求两人立即偿还,符合法律规定。吴某夫妇逾期未偿还借款,显属违约,曹某要求承担逾期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吴某已付的5000元,应从本金16万元计算所得利息中扣除。上述借款系吴某夫妇共同签名,二人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遂判决如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