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原告灵宝市阳平镇九营村十四组将位于灵宝市阳平镇镇区鼎原路北侧东至九营村十四组刚金定西外墙皮,西至郭建生东外墙皮,南至刚金定、郭建生前沿墙外皮,北至九营村十四组市场地段土地返还被告灵宝市阳平镇九营村九组,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灵宝市阳平镇九营村十四组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灵宝市阳平镇九营村九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帅锋 人民陪审员 张灵静 人民陪审员 李亭亭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何肖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