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内楚民初字第184号 原告纪某某,男,1969年2月15日生,汉族。 被告李某某,女,1970年6月20日生,汉族。 原告纪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8月22日受理后,原告纪某某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纪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纪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纪某某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