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内楚民初字第56号 原告耿新顺,男,1961年10月29日生,汉族。 被告耿运旺,男,成年(出生年月不详),汉族。 原告耿新顺与被告张群英、耿运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耿新顺于2013年3月27日以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耿新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耿新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耿新顺负担。 审判员 周现俐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