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内楚民初字第194号 原告米某某,女,1992年06月14日生,汉族。 被告常某,男,1989年08月06日生,汉族。 原告米某某与被告常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受理后,原告米某某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米某某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米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秀丽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