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内楚民初字第69号 被告翟某某,男,1977年11月13日生,汉族。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2月27日受理后,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周现俐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