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内楚民初字第167号 被告苌某某,男,1979年6月20日生,汉族。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苌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7月3日受理后,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秀丽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