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内城民初字第171号 原告刘太成,男,1973年2月9日生,汉族。 被告苏现国,男,1976年11月27日生,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刘太成诉被告苏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太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水喜 审 判 员 邵希军 代理审判员 马红建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史利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