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内城民初字第225号 原告刘东涛,男,1983年12月24日生,汉族。 被告彭炳森,男,成年,汉族,住内黄县南关村。 本院受理原告刘东涛诉被告彭炳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刘东涛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东涛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东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水喜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