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内城民初字第148号 原告侯某某,女,1985年11月23日生,汉族。 被告李某某,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 审判员 邵希军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