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内城民初字第203号 原告侯希恩,男,1962年10月14日生,汉族。 被告刘瑞民,男,成年,汉族,住城关镇刘庄村。 本院受理原告侯希恩诉被告刘瑞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侯希恩于2013年10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希恩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希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