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宛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5
摘要: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内城民初字第115号 原告宛某某,女,1988年6月3日生,汉族。 被告袁某某,男,1987年4月1日生,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宛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3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内城民初字第115号

原告宛某某,女,1988年6月3日生,汉族。

被告袁某某,男,1987年4月1日生,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宛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3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水喜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