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潦民初第100号 本院于2013年3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艾某离婚纠纷一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以与被告艾某已协商离婚并办理了离婚证为由,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办理离婚证,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春林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