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宛龙潦民初字第35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克诉被告赵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克于2012年10月25日以原被告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克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李克负担。 审判员 吕民革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