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潦民初字第150号 原告:方长军,男,汉族。 被告:赵余银,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长军因与被告赵余银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方长军于2013年5月20日以原被告已经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长军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长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长军负担。 审判员 李春林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