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蒲民初字第160号 原告:阮海旺,男。 委托代理人:靳西彬,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振红,女。 原告阮海旺与被告王思恩、崔振红房屋承揽合同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5月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被告已经履行了义务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阮海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65元。 审判员 马宇航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