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蒲民初字第29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某于2014年7月25日以双方已和好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春林 审 判 员 王建业 人民陪审员 杨青峰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保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