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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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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玲玲与被告刘菲、吴滢滢、安诚财险南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被告安诚财险南阳支公司抗辩认为,交强险应该分项赔偿。本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一种法定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由保监会会

被告安诚财险南阳支公司抗辩认为,交强险应该分项赔偿。本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一种法定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在目前相关部门没有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作出明确具体规定之前,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在122000元的责任限额内不分项赔付受害人。因此,保险公司抗辩理由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为保证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的立法精神相悖,故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二、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原告陈玲玲在本次事故中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如下:(1)医疗费31521.13元。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受伤,住院进行了治疗,并提交了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票据,对此,本院予以确认。此项费用为:31521.13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原告请求按42天计算,本认为应该以医院载明的住院时间为准,应该为40天。原告请求每天按30元标准计算,对此,本院予以支持。此项费用为:30元/天×40天=1200元。被告安诚财险南阳支公司抗辩认为,原告在2014年8月15日至23日期间没有用药记录不应该计为住院期内。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长期医嘱中有8月22日的用药记录,与医院出具的住院护理证明相印证,故被告的抗病理由,不能成立。原告请求过高部分不予支持。(3)营养费1200元。原告请求按42天计算,本认为应该以医院载明的住院时间为准,应该为40天。原告请求每天按30元标准计算,对此,本院予以支持。此项费用为:30元/天×40天=1200元。被告安诚财险南阳支公司抗辩认为,原告在2014年8月15日至23日期间没有用药记录不应该计为住院期内。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长期医嘱中有8月22日的用药记录,与医院出具的住院护理证明相印证,故被告的抗病理由,不能成立。原告请求过高部分不予支持。(4)护理费3182.58元。原告请求接48天计算,本院认为,应该以医院记载时间为准。原告请求按1人护理,当事人有处分的权利,对此,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提交的护理人员误工证明不充分,本院参照按照居民服务业收入标准计算护理费,原告受伤后共住院40天,此项费用为:29041元/年÷365天×40天×1人=3182.58元。(5)误工费7500元。原告提交的误工证明不充分,不能证明其工资收入,对此,本院酌定每天按75元标准计算。遵医嘱,原告出院后需要休息,2个月复查,原告请求出院后另行计算2个月误工时间,结合原告受伤部位,对此,本院予支持。此项费用为:75元/天×100天=7500元。(6)交通费300元。原告住院期间产生的交通费应该支持,对此,本院酌定为300元,原告请求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上述损失共计为44903.71元,该赔偿款未超过交强险122000元的保险限额,扣除被告刘菲垫付的6280元,被告安诚财险南阳支公司在交强险122000元限额内向原告陈玲玲支付赔偿金38623.71。

因原告陈玲玲伤情尚未定残,被告应向原告以创见的赔偿金数额是否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不能确定,不故被告刘菲垫付的6280元暂不向其返还;待原告陈玲玲确定伤残后,再行处理为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支付给原告陈玲玲赔偿金38623.71元。

二、驳回原告陈玲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3元(原告陈玲玲实交800元),减半收取546元,原告陈玲玲承担46元,被告吴滢滢承担250元、被告刘菲承担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牛娅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