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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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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饶贞兰与被告范俊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支付给原告饶贞兰赔偿金24570.13元。

二、驳回原告饶贞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被告范俊锋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6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及不服判决金额的应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来明锁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